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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案由: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盛某某

辩护律师:   律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3日23时40分,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区汴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豫H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HG×××号重型半挂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出警后将在现场等候的盛某某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安徽××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0毫克/100毫升。经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刚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液检验报告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盛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对于本案的处理。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盛某某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分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律师点评: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俗语就有“无酒不成席”之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开入寻常百姓家,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就成为威胁人类的一大“杀手”。作为一名驾驶员,应该管好自己的嘴,远离酒杯,这才是扼制酒后驾驶行为的关键中的关键。酒伤身不说,酒后驾车引发的事故带来的危害每个人也心知肚明。在你掏出车钥匙准备点火的那一刹那,请您想一想:家中有一盏灯在为您守侯,孩子和家人正倚门以待您的平安归来。请想一想那些血肉模糊的酒后驾车事故现场。“国情”与法律,一时的冲动和家人等待的目光,孰重孰轻,相信大家心中有数。本案中,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家人委托后,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案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开庭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得到法庭采纳,在公诉人建议判处实刑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判处了缓刑,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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