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5日 7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诉张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原告):刘刚 律师
案情简介:张某与曹某从事粮食收购生意,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月×日,刘某某将家中小麦、大豆出售给张某与曹某,张某与曹某暂时无钱支付,于是曹某向刘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刘某某壹万肆千元,并在欠款人处签署了张某与曹某的名字。后刘某某曾多次向张某与曹某催要上述款项,张某与曹某均借故拒不还款。刘某某认为张曹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小麦、大豆款14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买卖合同以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为内容,曹某收购原告的小麦、大豆未及时给付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的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双方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日期,原告有权随时要求曹某给付欠款,故原告起诉要求曹某支付14000元小麦、大豆款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虽然张某未在欠条上署名,但收购粮食的生意系张某、曹某夫妻共同经营的,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对该笔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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