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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抗辩事由

作者: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05次举报

侵害著作权纠纷的抗辩事由贯穿在侵权判定的整个过程中,从对权利客体的审查、权属判断,到侵权行为的定性;从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过诉讼时效等程序性抗辩到对实体内容的判断,都属于被告可有效抗辩的事由。实践中,主要抗辩事由包括:权利基础抗辩、权属抗辩、诉讼主体抗辩、公有领域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合理使用抗辩等,本文将对典型抗辩事由分为程序性抗辩和实体性抗辩进行逐一分析。

一、

程序性抗辩

(一)原告主体适格的抗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的首要条件是原告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判断原告是否适格,就是要判断原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只有具备了诉的利益,原告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这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主动审查的要素,如果原告不能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之后驳回起诉。

侵害著作权案件中,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材料时,往往无法直接得出原告不适格的结论,此时被告可以抗辩并提交反证帮助原告查明原告身份,进一步确认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二)被告主体适格的抗辩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大部分案件中的被告是明确的,但是被告应诉后会抗辩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无关,即使被诉侵权行为成立被告也不承担责任,此种抗辩,我们称之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若被告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被诉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毫无关系,就可以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角度进行抗辩。

特别是一些涉及网络侵害著作权案件中,权利人通过网络平台公示的经营者信息往往无法准确对应实际的经营者,当法院查明原告起诉对象错误时,会向原告释明,原告通常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三)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因诉讼时效制度不属于法院主动释明、主动审查的制度,故被告一旦发现被诉侵权行为已过诉讼时效,就应主动提出时效抗辩。

二、

实体性抗辩

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实体性抗辩事由主要包括权利基础抗辩、权属抗辩和侵权抗辩三大部分,这三大抗辩事由也是呈递进关系。


(一) 权利基础抗辩

权利基础抗辩是指原告所主张的被侵权客体不构成作品、制品或者其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及作品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告可据此审查案涉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若案涉客体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原告对此必然不享受权利,也就无须再进一步判定侵权是否成立,权利基础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有限表达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表达,而不包括思想,针对一些表达方式极为有限的被诉对象,被告可抗辩表达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由于表达有限,往往导致思想与表达合一,无法区分,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仅属于思想范畴,而不构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北京高院著作权审理指南》第7.3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由于表达方式极为有限而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表达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可以认定有限表达抗辩成立。”此抗辩理由从根本上否定案涉客体属于作品,从而直接否定了原告享有的权利。


2. 必要场景

必要场景是指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的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安排、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类抗辩在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

《北京高院著作权审理指南》第7.4 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表达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困表达某一主题必须描述某场景或者使用某场景的设计造成的,可以认定必要场景抗辩成立。


3. 公有领域素材

公有领域素材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有领域的作品,如作品过了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二是公有领域非作品类素材,如人文、地理、实践等常识内容,这些素材可能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从而可以排除被告行为的侵权可能。


(二)权属抗辩

权属抗辩指原告主张的权利不成立,如原告自身作品为侵权作品而对其不享有相应权利。


1.在先作品

如果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但相同部分实际来源于早于原告作品的他人作品,那么对于这部分作品内容而言,真正的权利人是案外人,而非原告。

此类抗辩更容易出现在文字作品侵权案件中,原告往往笼统地主张被告作品侵害其著作权,被告对于其作品及其中组成部分来源是明确的,其可以提出抗辩其作品表达实际源于更早创作完成的他人作品,而非原告作品。《北京高院著作权审理指南》第7.7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达部分来源于在先的其他作品,可以认定在先其他作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2.独立创作

著作权因创作而产生,只要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通常情况下创作者就享有著作权。如果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因为巧合而与他人作品雷同,并不因此丧失独创性,两部作品可以同等的产生著作权。实践中,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虽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但属于对同一题材独自创作的巧合,可以认定独立创作抗辩成立。


(三)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即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如被告系合理使用或被告取得了权利人的授权等。

被告抗辩其使用被诉侵权作品经合法授权或经受让取得了相关著作权属于合法行为 ,一旦此抗辩成立,原告的侵权主张不成立是不言而喻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抗辩被诉侵权作品已有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诉讼目的将会落空。


孙珑律师,京师重庆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全国专利代理师,国家技术经纪人,京师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先后在集团公司和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两江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