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两江新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著作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作者: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0次举报

著作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摘要: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增加了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从适用该制度的程序性要件、实体性要件进行了分析,以期在办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能有效掌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赔偿的可计算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2020年《著作权法》的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完成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系构建。在著作权诉讼案件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虽然可以借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先期经验,但也需要考虑著作权诉讼案件的特殊性,针对性解读和适用。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填平性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超出了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制度。关于该制度的适用,将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探析:


一、程序性要件

(一)原告请求适用

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提出主体、提出阶段等启动程序事项,但考虑到用于民事救济的赔偿责任,其事实基础是私权利受损。惩罚性赔偿仍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同时,惩罚性赔偿也是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达到惩罚侵权人的目的,不应由法院代替权利人提出主张。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了“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本条规定强调了“原告主张”,也就是对原告而言,若希望法院对被告加大惩罚力度,首先应当由原告主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因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由权利人主动明确提出,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适用。


(二)惩罚性诉求提出阶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提出阶段原则上限于一审诉讼中,如果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新发现的事实,有必要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二审程序中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只能对此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此规定主要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请求对待,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不能在二审中直接处理。


二、实体要件

(一)主观要件

《民法典》第1185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区分为主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限于“故意”。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存在主观故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侵权人自身的宣传介绍中显示其知晓权利人的作品,并有意识的与权利人作品相关联。通常表现为侵权人主动将使用权利人作品内容作为宣传亮点,主动强调与权利人作品的关系,从而能反映出典型的侵权故意。


第二,故意不停止侵权行为体现出侵权人积极追求侵权行为带来的收益。一般而言,若侵权行为不是故意为之,在收到权利人明确提出的警告函件或起诉维权后,不论对涉案行为的性质认定是否有争议,都会首先停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相反,如果被告毫不顾忌权利人的质疑,持续、重复的实施侵权行为,则很难再证明其是善意的。


第三,被告若存在举证妨碍或妨碍民事诉讼的其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其侵权故意。虽然审理案件的过程是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场景,但对被告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通过一系列证据以及被告的反映的态度进行综合判断,通常表现为被告否认有侵权的故意,另一方面又拒不提供与涉案行为相关的证据,甚至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二)客观要件

侵权“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条件之一,主要表现在侵权手段方式的恶劣程度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一,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恶劣程度高。如何来判断侵权手段恶劣程度高,主要从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规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判断,符合单一要件不一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26号案件,该案审理查明:被告涉案游戏共设有弟子110个,其中与原告作评中的角色存在对应关系的就有76个,全部系核心人物,占游戏总角色数量的近70%,另被告涉案游戏设有武功116种,与原告对应的武功设置有82个,占比71%,由此可见,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重要表达成为被告游戏的核心元素,构成了被告游戏主体的基本内容以及吸引玩家的重要砝码,故判决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侵权结果严重。侵权结果的严重程度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判断:一是权利人的损失巨大,若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失巨大,即使侵权人获利较少或者无法查清侵权获利,也不足以影响对侵权后果严重的判定。二是侵权人获利巨大,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清,而侵权获利巨大,也足以判定侵权结果严重。


三、赔偿的可计算性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除满足前述的程序及实体要件之外,赔偿的可计算性也必不可少。只有在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计算出来的情况下,该制度才能付诸实践,根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分以下四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权利许可费(倍数),四是适用举证妨碍所确定的赔偿数额。


所以,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权利人最大的挑战就是需要其提交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相关证据材料,前三种是直接计算相关数额的证据,而第四种则是权利人提交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获利,而被告拒不提交时,法院按照举证妨碍参考原告主张而确定的数额,所以,如果原告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则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落地。


四、 结语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个案的复杂性、民事诉讼在事实查明上的局限性,加之著作权法“鼓励智力成果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文学艺术创作存在其自身规律特点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衡”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谨慎。同时也提醒广大权利人,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也是助推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落实的有力武器。


孙珑律师,京师重庆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全国专利代理师,国家技术经纪人,京师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先后在集团公司和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两江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