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发展和竞争的制高点,成为现代经济竞争的最重要的筹码,能使企业获得和维持市场竞争优势,专利是科学技术的载体,专利受侵害时,可从如下几方面做维权准备。
01
确认专利侵权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若专利权疑似被侵权,应根据专利保护范围,与疑似侵权产品进行全面对比,以确定是否侵权及侵权范围。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明确的权利要求,应仔细研读专利文件,明确专利保护范围,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专利产品实物、疑似侵权技术、疑似侵权产品进行全面对比。
保护范围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可以不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是产品、方法、用途和设备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种。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权利要求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后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必须与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同。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权利要求,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将疑似侵权外观与外观专利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对比:第一方面,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第二方面,是若符合前述第一方面,再逐一对比每一个设计要点,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02
分析专利权稳定性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可见,专利权的稳定性指专利权授权后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
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需实质审查,即使获得授权,也有相当数量的专利被成功无效,对于发明专利,也存在一定的被无效风险,因此专利权稳定性越差,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就越差,反之,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就越强。
进行稳定性分析重点应围绕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除了自己检索证据评估是否符合专利权授权条件之外,还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意见综合评估专利的稳定性。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可能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另外一部分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授权条件,若侵犯的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权利要求时,专利权人可以基于这部分稳定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
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应进行稳定性分析,一方面,通过专利稳定性分析,权利人可以评估自己专利是否有被无效的风险,若存在被无效的风险,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增强专利稳定性;另一方面,若未提前作专利稳定性分析,在诉讼阶段被诉侵权人提起专利稳定性分析,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效率。
03
证据搜集
确定侵权后,应从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三方面搜集准备证据。
权属证据主要从如下两方面准备:一是能证明是专利权人的证据,二是专利权仍然有效的证据。
庭审质证时,需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搜集侵权证据时,强烈建议由第三方参与取证,避免取证不当或者证据链不完善而不被法院采纳。常见的取证方式为公证取证、时间戳取证、区块链取证、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提起侵权专利诉讼,除了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进行赔偿,故在准备证据时,主张赔偿的证据也不容忽视。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按以下顺序进行确定:(1)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2)许可使用费;(3)法定赔偿。
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确定方式为法定赔偿,法院裁决进行法定赔偿时,通常考虑如下因素: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时间、销售规模、范围、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专利类型,利润率、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04
时效及管辖
在确定侵犯专利后,权利人不仅应审查是否经过诉讼时效,还应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管辖法院。
(一)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用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
(二)管辖
1.一般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庆市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
自2022年5月1日起,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如下:
(1)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3)不服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