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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

作者: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9次举报

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

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一般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判定:1. 原告对其主张的作品是否有权利基础。2. 原告主张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3. 被控侵权作品是否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4. 被告的抗辩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

 

1、原告对其主张的作品是否有权利基础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起诉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被许可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著作权人的继承人。若作品的著作权人过世,其继承人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对于被许可人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起诉主体而言,并非所有的被许可人都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根据许可方式不同,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也不同。


对于独占许可人而言,其有权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对于排他许可人而言,其可以和著作权人一起提起诉讼,或者在著作权人明确不提起诉讼时,其可以单独提起著作权之诉。对于普通许可人而言,其只有在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其可以起诉时才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著作权权属认定

对于原告是否是其主张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存在不少争议。法院审理时会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上述法条,若原告能举证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原告具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2、原告主张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而,构成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该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2.该作品需具有独创性。3.该作品不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思想、有限表达、事实、公有领域的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所谓作品的表达,是指作品可借以被感知的形式,是其独创性的外在表现。不同类型的作品由于创作过程、表现方法不同,其作品的表达存在区别,比如文学作品以文字作为表达,美术作品以线条、色彩等作为表达,音乐作品以音符作为表达。因而,若原告主张保护作品只是属于思想范畴,则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此外,公有领域的作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客体,否然会造成对公有领域作品的垄断。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示等等,该部分内容司法实践中通常在比对实质性相似部分进行。


对于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作品要件中最关键的独创性,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而“创”是要求该作品可以表现作者的智力创造性、体现原作者的选择、安排和个性。独创性的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另外,对于如何认定独创性需依赖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然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是以独创性有无来进行判定,然而,部分观点认为,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以独创性的高低进行判定。认定标准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就会完全不同。


3、被控侵权作品是否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

(一)接触

著作权侵权判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接触”考量的是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接触著作权作品的可能性,该可能性可以为推定,在先著作权权利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在诉争作品完成前,权利人作品已进入相关公共领域或者被控侵权人通过其他途径可接触到权利人作品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具有接触可能性。


(二)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作品表达的相似,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另外,在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对公有领域范围的划定对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具有实质性影响。


4、被告的抗辩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

法院在认定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后,若被告抗辩主张被控侵权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若法院认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则被告无需承担责任,若法院认定构成法定许可的则被告只需支付一定报酬给原告。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若使用人使用作品的行为符合第二十四条的具体情形之一的,则使用人使用权利作品时无需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其报酬。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虽无需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向其支付一定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涉及编写教课书时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综上,著作权在侵权判断过程中,法院会按照上述步骤进行侵权认定。在侵权认定要件中,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等在侵权判断中系重点,亦系难点,需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给予高度重视。


作者:孙珑律师,全国专利代理师,国家技术经纪人,毕业于四川大学,京师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先后在集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风险管理和专职律师工作,担任多家制造、科技企业法律顾问,多次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建设与贯标等工作,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专利查新、专利挖掘及专利规划布局,参与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无效、复审、侵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丰富办理经验。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及反不正当竞争


作者:罗秀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任京师(重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10年来专注企业法律服务,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负责人经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较强的“法商思维”能力,善于站在老板立场分析解决问题。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孙珑律师,京师重庆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全国专利代理师,国家技术经纪人,京师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先后在集团公司和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两江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