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杨X、黄X书诉被告彝良县XX公司、彝良县钟鸣镇人民政府、彝良县钟鸣镇供电所、何X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盛XX、杨X、黄X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XX、杨X、黄X书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杨X、黄X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本院决定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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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权律师
发布者:何兴权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杨X、黄X书诉被告彝良县XX公司、彝良县钟鸣镇人民政府、彝良县钟鸣镇供电所、何X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盛XX、杨X、黄X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