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6.00元,减半收取1988.00元,本院决定免交。
何兴权律师
发布者:何兴权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