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代厚权,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祁XX,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代厚权与上诉人陕西XX公司(以下称“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代厚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陕西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