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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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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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系本案受害人王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系本案受害人王XX之子。
诉讼代理人朱XX,凤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系本案受害人王XX之父。
诉讼代理人王XX,系王XX之长子。
被告人李XX。2013年6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XX,陕西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系本案肇事车辆陕C×××号车车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宝鸡XX公司。
负责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X,陕西XX律师。
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王XX、王XX以李XX的犯罪行为造成王XX死亡,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宋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王XX及其诉讼代理人朱XX、王X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某保险公司宝鸡XX公司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其母亲杨XX的陕C×××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沿212省道由凤县黄牛铺镇东河XX方向行驶,行至212省道146km+595m处时,与路右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王XX相撞,车辆翻于路面。王XX被送往宝鸡四0九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凤县交警队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
同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王XX、王XX以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李XX及其所驾车辆所有人杨XX、车辆交强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宝鸡XX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同时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已付受害人亲属2万元,现又向法庭交了6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宝鸡XX公司辩称,李XX所驾驶陕C×××号车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但案发后,李XX与受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依据。即便诉讼,因为李XX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系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故请求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对保险公司的起诉。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实其诉讼的目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无异议。辩称,案发后与受害人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没有完全履行,是因为他被羁押没有能力去筹钱,只能委托家人想办法。他愿意最大限度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其辩护人辩称,对李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积极与受害人亲属协商,督促家人筹钱赔偿,现已向法庭交了6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其母亲杨XX的陕C×××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凤县黄牛铺镇东河XX方向行驶,行至212省道146km+595m处时,与路右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王XX相撞,造成王XX受伤,车辆翻于路面的事故。王XX被送往宝鸡四0九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XX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8.83mg/100ml。经凤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
案发后,2013年6月7日,李XX与死者王XX之妻冯XX、之子王XX达成赔偿协议,李XX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万元。协议签订后,李XX支付2万元。
另查明,王XX之妻冯XX的出生日期,之父王XX的出生日期,之子王XX的出生日期。王XX有兄弟姐妹3人。
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向法庭交来赔偿款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2日20时05分,110接报警称,在凤县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表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2日19时55分许,在212省道146km+595m处,李XX驾驶陕C×××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王XX死亡的现场情况。3、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6月2日21时10分,提取李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08.83mg/100ml。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陕C×××号轿车制动,转向装置齐全,其技术状况未见异常,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3km/h。5、病故通知单、验尸报告证实,王XX车祸意外,院外死亡。6、事故认定书证实,2013年6月2日在212省道146km+595m处发生的事故,系李XX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限速行驶,穿拖鞋驾车所致。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7、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2日19时多不到20时,她从家里出来,看见王XX由双石铺方向向宝鸡方向走,走在宝鸡方向的路左边沿。她往北房走去,这时听见砰的一声,回头一看,王XX不见了,接着路上连续响了几声,灰尘飞起,跑到路上一看,一辆小轿车四轮朝天,王XX躺在五金商店楼梯院子内,满头是血。8、证人王X戊证言证实,那天他坐在他家商店门前,看见王XX在凤县向宝鸡方向的路左行走,一辆下行小车很快驶过,听“咚”的一声,行人就不见了,车往前走了一段撞在路边的花坛后就翻在路中,四轮朝天。他跑到前面看人,见王XX躺在他家前面五金商店门前,头上是血,接着被送到医院了。9、证人王X己证言证实,2013年6月2日,他和李XX等四人在东河XX路边的一个农家乐吃饭喝酒,他和李XX喝了一瓶太白酒,李XX喝的多一点,走时还给李XX说千万不要开车,说完他就走了。10、驾驶证、行驶证证实,李XX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陕C×××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系杨XX所有。11、调解协议证实,2013年6月7日,李XX与王XX之妻冯XX、之子王XX达成赔偿协议,未完全履行。12、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案其他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证实,王XX系冯XX之夫、王XX之父。2、某村委会证明证实,王XX系王XX之父,王XX有三个成年子女。3、交通费票据证实,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处理事故的车费支出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能够形成证据索链证实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李XX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但最终未全部履行。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追加车主杨XX,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死亡赔偿金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关于李XX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XX与死者亲属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执行,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误工费证明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确认,但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可酌情认定。交通费可酌情认定。医疗费票据内容实为丧葬费用,可在丧葬费中计算。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杨XX、李XX达成协议,除去交强险赔付的12万元外,杨XX、李XX再赔付冯XX、王XX、王XX各项损失8万元(含已付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及家属赔偿积极,悔罪表现好,谅解被告人的行为,请求对李XX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故可对李XX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李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亲属一起尽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督促家人积极赔付受害人的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宝鸡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王XX、王XX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115260元、丧葬费22165元、被抚养人王XX生活费11935元及处理事故的交通、误工费等费用)20万元中的1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由被告人李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王XX、王XX各项损失20万元中的8万元,当庭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周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9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