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维持第四项。
二、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赔偿上诉人李X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350元,共计10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9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