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将正式生效;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注:新增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改革中可能对资产配置产生影响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于中国税收居民的认定从严,在CRS机制下,若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相关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新个税法施行后,对于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认定将有所变动,即:判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由原先的“满一年”变更为“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触发时限有所缩减,具体条款表述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就上述条款而言,在实践中,我国税法对于“住所”的定义较为笼统,一般中国籍人士认定为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无住所基本上是指外国籍人士;针对无住所的情形,本次个税法修订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取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是否累计超过183天。具体而言,自2019年1月1日起,无论是中国籍人士,还是外国籍人士,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将被认定为居民个人,中国可依据新个税法规定,对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对而言,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于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认定从严,为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因为根据目前现行的税收政策,外国籍人士只要每年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者累计离境超过90天,就可以确保不触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然而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不再适用此种方式,甚至现行个税法实施条例也将作出相应的变更,目前具体细则仍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12月中国已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在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标准)机制下,一旦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报送至中国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虽不会直接用于征税,但中国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二、新增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个税法修订后,新增了三项反避税条款,具体如下: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上述条款(一)意味着中国居民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例如:个人和关联方之间低价或无偿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正当理由,则不适用反避税条款。
上述条款(二)意味着中国居民个人为避税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离岸公司,将无法实现其设立目的,例如: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等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设立离岸公司,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税务调整,核定相应利润并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出于投资便利、搭建红筹架构、合理控制税收成本等因素而设立的企业,并不受该条款限制。
上述条款(三)是兜底条款,意味着中国居民个人纯粹为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然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例如:企业海外上市、引入外资等),即使获取了税收利益,并不会适用本条款。
三、配合CRS机制建立纳税申报制度,追缴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收入。
根据中国个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应对其在全球获取的所得,例如:出售海外不动产、离岸公司股权等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CRS机制下,中国居民个人名下的账户以及其控制的海外公司账户等信息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如果经核查,中国税收居民对于境外收入没有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就现行税法而言,个人除了需要补缴相应税金外,还要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理论上罚款可高达未缴税金的五倍。
法律小贴士:进行资产配置时需注意到中国新个税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潜在的涉税风险、反避税条款的适用、纳税申报制度等方面,及时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并事先进行筹划,达到合法节税的效果。
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