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韩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主要约定:婚生子小韩随朱某共同生活,上南路房屋归韩某与小韩所有,朱某自愿放弃上南路房屋产权份额,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韩某发现自己并非小韩的亲生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对小韩关于上南路房屋的赠与行为,并主张依法分割上南路房屋。
经查明,系争上南路房屋于韩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登记在韩某、朱某、小韩三人名下。因韩某与朱某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朱某自愿放弃了上南路房屋产权,现房屋产权登记在韩某与小韩两人名下。
【律师评析】
1、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登记为房屋共有人之一,一般视为赠与子女部分房屋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将未成年子女列入房屋产权人范围,并与父母共有房屋产权时,除有相反的证据,该房屋一般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则会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基于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认定。
就上述案例而言,小韩在购买系争上南路房屋时未曾出资,也未作任何贡献,韩某和朱某将本不享有房屋份额的家庭成员登记为共有人,所给予的产权份额应视为韩某和朱某对小韩的赠与。
2、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法院对其民事行为予以撤销。
基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父母自愿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将子女作为房屋的共同产权人;若此后发现该子女并非其亲生,可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房屋产权。
就上述案例而言,韩某与小韩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法院撤销其对小韩赠与房屋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根据房屋的出资情况、诉讼时的市场价值、以及居住使用情况等,法院酌情确定系争房屋归韩某所有,基于小韩取得朱某赠与的部分产权份额,由韩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法律小贴士】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是否准予撤销赠与行为,法院会结合房屋的出资情况、赠与时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重大误解情形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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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