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慧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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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一份有效遗嘱?

作者:吴慧萍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9次举报

订立一份有效遗嘱可以妥善安排“身后事”,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纷争。然而,遗嘱的订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有着较高的专业性要求,订立过程中的诸多不规范之处可能导致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遗嘱继承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因此,本文结合实务代理经验,为您解析遗嘱订立的注意事项,具体可参考以下九个法律要点:

一、代书遗嘱应避嫌,律师见证较可靠。

代书遗嘱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

因此,在选择见证人时应尽量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有条件的,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二、自书遗嘱慎用语,言辞准确方稳妥。

实践中的自书遗嘱有的用语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与一般语法句法相左。虽然法院审判中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人表达过于隐晦,也可能引发纠纷。

所以,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三、打印遗嘱两不像,勿因省事生冲突。

在立打印遗嘱时仍需要积极取证,能够证明确系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由遗嘱人自己签字确认的,可认定为自书遗嘱。

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者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系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有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使打印遗嘱有效。

五、公证遗嘱效虽高,行为能力也重要。

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

但就医学视角为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患有这些疾病的遗嘱人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证处。

六、口头遗嘱是非多,遗愿未必尽如愿。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七、视频遗嘱隐患多,科学录制妥保存。

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异议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八、共同遗嘱不推荐,各自份额各自书。

夫妻共同遗嘱虽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也确实有使用的空间。但共同遗嘱必须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够认定是夫妻共同真实意思表示。

九、受遗赠人要注意,两月时效不能误。

为了提醒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须在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证明自己已经作出明确接受表示,最妥善的途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起诉。



吴慧萍律师(15921983649)业务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跨境争议、法律顾问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拆迁安置、继承、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