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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永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8)粤1781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陈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经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将其转包给陈XX,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时,阳春市春城街道七星XX将位于该村土名面前垌原道参曲田的0.44亩土地分配给上诉人,上诉人从1984年起就已经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上诉人于1987年将该土地转包给陈XX,2000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阳春市春城街道七星XX没有调整本村的承包土地,也没有收回或者调整涉案土地,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上诉人。(二)一审法院受理陈XX一案,不受理本案错误。与上诉人同时起诉陈XX和阳春市春城街道七星XX的还有案外人陈XX[(2018)粤1781民初1426号],陈XX一案提供的证据与上诉人完全相同,但一审法院受理了陈XX的起诉。由于阳春市春城街道七星XX在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调整和重新分配耕地,也没有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只有少数村民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法院仅以是否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认定是否实际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三)本案纠纷已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通过司法部门解决,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XX是否取得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中,陈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始至终取得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陈XX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永尤律师,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现担任阳江市人民政府、阳江市星展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朗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阳江
  • 执业单位: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720********5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