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庄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8)粤1781民初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庄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提起的反诉。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提起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1、上诉人提起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时间要求。2、上诉人提起的反诉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反诉被告不仅仅是本诉原告,也可以是本诉其它被告,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反诉被告不能包括本诉的其它被告太平XX公司错误。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种程序无法律依据。最后,反诉的目的是全部或者部分抵销本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必须吞并或全部抵销本诉请求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的规定,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本案中,庄XX对本诉的原告吴XX、吴XX、吴XX、吴XX提起反诉并无不当,但不能对本诉的被告太平XX公司提起反诉。因此,一审法院对庄XX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庄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永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