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XX,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X,男,1988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原审被告人肖XX,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欧XX,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X,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XX,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住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XX,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岑X,男,1995年5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6日自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并被行政拘留八日,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2019年2月25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肖XX、欧XX、伍XX、尹XX、黄XX、王X、孙XX、张XX、岑X犯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9)粤17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述被告人构成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欧XX、伍XX、尹XX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XX、王X、孙XX、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岑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XX、伍XX、尹XX、黄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永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