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庞廷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5848420282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1:59

合伙人投资后,能否以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撤销投资协议?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9日 7410人看过 举报

2025-11-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被告邀请原告投资入股“XX医疗美容诊所”,被告明确表示“XX医疗美容诊所”的市场估值为人民币500万元,要求原告出资 15万元,认购3%股权;基于被告提供的估值信息,原告于2021年6月14日、15日将 150000元投资款转入被告账户,双方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入股协议书》。2025年1月左右,原告通过“XX医疗美容诊所”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发现,该诊所的实际市值仅约为人民币147万元,与被告宣称的人民币500万元市场估值存在重大差异。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诊所经营者,明知诊所的实际经营状况却故意虚构诊所估值,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投资决定,故起诉要求撤销《入股协议书》,返还投资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一、原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入股合同协议书》没有事实依据,且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原告诉称“2025年1月左右通过XX医疗美容诊所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发现,该诊所的实际市值仅为人民币147万元,与被告宣称的人民币500万元市场估值存在重大差异”,以此认为答辩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其做出错误投资,故而申请撤销该协议。上述理由毫无事实依据。首先,双方没有签过《合伙经营协议书》,仅于2021年签过《入股合同协议书》。所谓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并不存在;其次,原告于2025年1月左右发现XX医疗美容诊所实际市值仅为人民币147万元完全是其主观臆断。该诊所于2022年注销,原告怎么能在2025年1月该诊所不存在的情况下发现诊所的市值呢?最后,该诊所注销前,原告应当发现诊所的市值,如果按照原告所述,其认为市值远低于500万,应当在诊所注销前即2022年2月14日前行使其认为的撤销权。但是,原告现在撤销《入股合同协议书》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不应获得支持。所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因欺诈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原告已经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二、原告应当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本身是投资行为,投资有风险是人所共知的风险警示。没有稳赚不亏的投资,也不存在只享受分红不承担亏损的美事。原告主张于2025年1月发现XX医疗美容诊所的实际市值仅为147万元毫无事实依据。一个企业的估值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非原告主观臆断。况且,市场盈亏变动实属正常,市值上下波动无可厚非。以市值波动为由主张欺诈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