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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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赔偿违约金900万元,二审改判为260万元,为当事人减损640万元。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136人看过 举报

2025-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钢业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被告XX工程公司必须在 2020 年12月15日前按照 “总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剩余工程量,并对已完工的部分进行检验、修复。完工后钢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如工程公司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应当按照总施工合同确认的总工程价款为标准15%向钢业公司承担违约金。双方在签订《协议书》后,被告工程公司在约定的施工期间,克服疫情和冬季施工等不利因素,完成了大部分施工内容,因收尾阶段,钢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未能完成竣工验收。原告钢业公司起诉工程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900万元。一审法院故认为:考虑案涉工程总价款6000万元,虽被告工程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较小,但该部分工程未完工,导致整个工程无法投入使用, 从被告承诺的完工时间 2020年 12月15 日至 2022年9月3日投入使用,这一年半以上的时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不能仅以未完成的工程款予以认定。另协议书中原告与被告公司约定了违约金,视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基于实际损失难以确认,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 当 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 行衡量,对于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予调整。故认定被告工程公司未按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后,违约责任应由被告工程公司承担,违约金 6000万元×15%=9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律师向中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新证据。重新研判案情,联系承办法官,修改上诉理由。经过不懈努力,修改后的上诉理由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改判违约金为260万元。本案取得重大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协议约定,上诉人未能在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剩余工程量,属于违约。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产生的损失是不存在的,且上诉人的违约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一审法院不予调整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上诉人对此不持异议。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剩余工程量完成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上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构成违约,协议约定承担总工程款15%的违约金。一审中,上诉人作为违约方按照《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上诉人也无证据反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诺完工时间2020年12月15日至2022年9月3日投入使用这一年半以上时间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导致一审法院没有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而是全额支持。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通过调取新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租金损失完全是虚构的,违约金调整是完全必要的。

首先,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上诉人下发了《项目停建通知》,明确要求被上诉人的案涉项目因节能环保未通过审查立即停止施工建设。直至2022年3月13日案涉项目节能审查才通过,项目才重新启动建设。说明在此期间案涉整体项目处于完全停工停建状态,且《项目停建通知》明确指出,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这表明案涉项目即使上诉人在2020年12月15日前完工也无法正常运营。而租金产生的前提是项目正常运营。在此期间内,被上诉人根本不可能获得租金收益。

其次,案涉项目“低压配电柜及低压电缆安装项目”直至2022年6月14日未安装调试完毕,“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系统”直至2022年8月23日仍未安装完毕,项目无法运营。另,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间正是疫情期间,被上诉人所在的园区封控导致案涉项目无法正常开展,进一步佐证项目无法运营不产生损失的情况。

再次,一审中被上诉人主张的实际损失除了租金损失外,还有其他公司后续施工的工程款实际损失仅为2691807.7元,且已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的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不存在其他损失。

最后,一审中被上诉人主张存在138万元税金损失已通过执行案件解决。

由于被上诉人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导致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违约金调整等方面均存在重大错误。并且原审法院未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未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而作出错误判决。根据最高院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故意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守约方存在实际损失,违约方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且其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再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



庞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主任,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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