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1日 8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寇XX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向原告侯XX借款330万元,月利率为3.3%。因被告寇XX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寇XX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近日,原告得知被告寇XX已于2015年12月10日将其原先在兴和县XX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970万元变更成了220万元,并吸收了刘XX等六人。原告认为,被告寇XX在明知其身负巨额外债的情况下,私自将在XX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降低并转让出去,有意逃避债务,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所以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将其在XX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比例变更给其他被告的行为,并确认变更事项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将其在XX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比例变更给其他被告的行为,该变更事项无效。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被上诉人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侦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危害时,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的权利。其法律后果直接导致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种法律关系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或损害他人民事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将导致该行为自始无效,并溯及既往。本案中,被上诉人侯X在一审中提起的诉讼请求既包括撒销权之诉,也包括确认无效之诉,因该两种诉请在审理方向、证据审核认定的范围、法律适用及后果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故应认定为被上诉人侯X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另,无论是本案出资转让时适用的合同法,或是目前实施的民法典,均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最长期限,如当事人坚持以债权人撇销权纠纷诉讼,应进一步审查本案撤销权是否已经消灭;如当事人以确认合同无效进行诉讼,则应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进行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