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8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题目:
2021年11月29日,原告乌兰察布市XX石墨有限公司和被告泊头XX环保有限公司双方答订了一份《电捕焦油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采购被告制作的电捕焦油器环保设备二套,总价款112万元。二套电捕焦油器设备分别安装在原告的1号和2号造粒车间处。2022年5月8日安装在原告1号造粒车间的电捕焦油器设备出现故障,发生电捕焦油塔系统崩裂物件飞溅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员工1人死亡。
2022年5月20日,《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08”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技术人员忽视安全,违章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报告》鉴定意见,认定原告生产的事故设备存在设计缺陷,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防爆自动停车断电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认为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停产损失80余万元。
本律师代理被告后,向法院申请原告的沉淀罐和连接管的焊接缺陷对被告的电捕焦油塔系统发生崩裂飞溅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因为原告的沉淀罐和连接管以及被告的电捕焦油塔系统在上一个案件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均存在质量缺陷。此案中经法院委托对原因力鉴定为:发生事故爆炸时,在爆炸时泄爆口已破裂释放压力,管道与封头本体未出现破裂的情况下,封头焊接出现破裂,进而发生崩裂飞溅事故,焊接缺陷是封头焊接处发生崩裂飞溅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原告自身的焊接缺陷要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综合事故调查报告和本次原因力鉴定,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XX县人民政府《关于<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08”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是政府部门为了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而确定事故等级以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赔偿中确定过错大小和责任比例的依据。
在本案中,原告的沉淀罐和连接管以及被告的电捕焦油塔系统在上一个案件中经法院委托衡硕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分别作出鉴定,均存在质量缺陷。关键问题在于原告的沉淀罐和连接管的焊接缺陷对被告的电捕焦油塔系统发生崩裂飞溅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如何确定。经法院委托鉴定上海源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发生事故爆炸时,在爆炸时泄爆口已破裂释放压力,管道与封头本体未出现破裂的情况下,封头焊接出现破裂,进而发生崩裂飞溅事故,焊接缺陷是封头焊接处发生崩裂飞溅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原告自身的焊接缺陷要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主要责任的过错比例应当在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九十之间,最低也应当在百分之七十。而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这相当于被告的过错是主要责任,这和鉴定意见完全相左。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是错误的,应当按照上海源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给出的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由被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