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4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3年4月1日6时30分许,原告武XX驾驶电动车沿逆向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向左转弯的被告田XX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住院期间行胫骨骨折闭合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左胫骨下端骨折、左腓骨干上端骨折,支出医疗费25573.4元。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经计算原告主张各项赔偿为130000元。后经法院调解,按照责任比例,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4000元,此案结案。
律师观点:
被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但是被告并未给其车辆购买交强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全额承担原告损失。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的正三轮摩托车是电力驱动,而非燃油驱动。虽然鉴定为机动车,但是就现在的保险承保实践,电力驱动的正三轮摩托车,保险公司是不具备承保条件的。如果是燃油驱动的正三轮摩托车,作为该车的权利人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作为投保义务人,不管其是主要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损失。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投保义务人赔偿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