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份至2022年4月份,被告人任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百旺家园、百旺融城等民宿,非法收购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上线,帮助上游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转账,为了防止售卡人将出售的银行卡挂失补卡,任XX指示李XX(另案处理)、杨XX、娄XX等人将售卡人带到民宿进行看管,转账结束后以5000元-1500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售卡人,并向售卡人承诺每联系一个办卡的可以获得2000元好处费。经审查,被告人任XX帮助上线转账的9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累计流入电信诈骗资金41682642.40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任XX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从公诉人认为任XX是主犯的角度积极辩护,促成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任XX的主犯情节,判处任XX有期徒刑两年,罚金叁万元。本案实现有效辩护。
律师观点:
一、公诉人指控任XX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按照帮信罪的法律定性以及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任XX不能成立主犯,不应当在量刑上进行区别对待。
从法律上讲:《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没有将帮助犯提升为正犯,只是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的处罚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刑法对帮助犯的正犯化。既然不是正犯,在共同犯罪中也就不存在主从犯之分。
从案件事实上讲:本案在案被告人被指控为帮信罪是由两部分事实构成的,一是任XX、杨XX、娄XX等人受到不同上级的指派,同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进行收卡、验卡、寄卡;二是王XX介绍李XX、时X等人将办好的“两卡”提供给任XX等人,两者共同促成了给上游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帮信犯罪行为。
通过法庭的庭审不难发现,任XX的上级是“豪”哥,杨XX的上级是佩奇,娄XX的上级是秦川,未起诉的李XX的上级是东子,这些人都是受不同上级的指派,并不是任XX雇佣和召集的。他们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要说上下级也只能是这几个人来自不同的上级。这几个人只不过是分工不同,任XX负责验卡,王XX负责收卡,杨XX、娄XX负责看人。他们共同的目的就是保证收的卡能够用于犯罪团伙走流水。验卡用的手机、看卡主的人的生活费、给卡主的好处费等支出都是来自于上线,任XX对上线给的钱没有绝度的支配权,钱的用途都是上线提前设定好的。任XX挣得是工资,其收益都没有王XX高。任XX无论从人事上还是财务上都没有支配权,不具备领导的条件,并没有起到组织、管理的作用。
所以,不论从法律上还是犯罪事实上,任XX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主犯,也就不能按照主犯的刑罚进行量刑。
二、任XX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应当减轻处罚。
任XX现已自愿认罪认罚,供述了自己管理下面的人进行收卡、验卡、寄卡和给办卡的人支付钱款的事实,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罪。按照《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十四)款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由于任XX所涉罪名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网络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任XX犯罪较轻,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量刑。
综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请法院依法对任XX从轻处罚。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