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年9月20日,原告杨AA和被告杨BB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杨BB承包杨AA位于乌兰察布市XX小区8号楼整栋、13号楼部分建筑的外墙保温、涂料作业工程;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约定,凡是由于被告方的施工质量低劣、或工期严重脱节等原因造成损失,原告方有权终止协议,被告方必须负责清退有关人员,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被告已完成工作量按80%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由于天气原因,按照项目部的工程暂停令,被告于2020年10月17日便撤出工地。2020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上面说明截止当日被告共完成成活工程8700m2,余下1300m2未抹面、1066m2未粘板,被告已于当日从原告处领取到工程款286000元。
2021年4月5日,原告接到发包方项目部出具的《整改通知单》,被告于2020年9月到10月期间施工的8号、13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存在楼北立面保温钉数量严重不足;窗户收口不顺直、阴阳角不方正;窗口线条保温钉数量不足;窗口滴水线未做的质量问题。原告另行聘请案外人陈XX进行维修,就被告方施工项目,维修共花费71550元。
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要求被告原告给付工程维修费71550元、多付工程款48608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将有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区分,属于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遂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AA提出判决杨BB给付工程维修费71550元、多付工程款48608元,诉讼请求明确,不属于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故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是从程序上进行的裁判,出具的是民事裁定书,不是从实体上进行审查,所以出具的不是民事判决书。对于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也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具体实体问题不做审查。具体到本案,审查的仅仅是杨AA提出判决杨BB给付工程维修费71550元、多付工程款48608元这一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而不是对工程维修费和多付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进行审查。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