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14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7年6月15日17时左右,被告姚某之子赵某某(6周岁)在幼儿园里通过栅栏用石头将毗邻咋练围墙停放的原告陈某的英菲尼迪轿车前机盖、前挡风玻璃、右侧车门及车窗玻璃和车顶砸损。经评估原告陈某的车损35588元,贬值10970元。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车损35588元,贬值10970元。被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第三人出具的鉴定与本案无关,最高院明确表示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车辆为仅适用1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经得到修理,但该车修复后,很难恢复到受损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车辆贬值损失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原告的贬值损失得到一二审法院你的支持。
律师观点: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不是一概而论的,根据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该意见明确车辆贬值损失不是绝对不予支持,而是分情况支持。如果车辆已经使用一年以上,除主张修理费之外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然而,车辆如果是刚买不到一个月时间发生毁损的,出主张修理费外,还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而且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