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2年6月,原告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2017年3月,原告从车贷公司贷款54320元,约定贷款时间为20个月,每月还款3333元,并约定将上述车辆作为抵押。贷款后,原告还了8个月贷款后,2017年11月,被告王志X、王X将原告的车辆从刘XX处偷走。该车辆在2017年5月29日,原告又向赵XX借款5万元,并将该车抵押给刘XX。现原告将王志X、王X、刘XX起诉到法院,要求三原告返还车辆。本律师代理被告王志X出庭应诉,认为,扣车是贷款公司的意思表示,原告应当起诉车贷公司,王志X虽事发时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实际并非王志X控制,不是适格主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X、王X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承担们是责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原告的车辆系由贷款公司所扣,公司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