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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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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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行为,负责人是否承担给付义务?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355人看过 举报

2020-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26月,原告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20173月,原告从车贷公司贷款54320元,约定贷款时间为20个月,每月还款3333元,并约定将上述车辆作为抵押。贷款后,原告还了8个月贷款后,201711月,被告王志X、王X将原告的车辆从刘XX处偷走。该车辆在2017529日,原告又向赵XX借款5万元,并将该车抵押给刘XX。现原告将王志X、王X、刘XX起诉到法院,要求三原告返还车辆。本律师代理被告王志X出庭应诉,认为,扣车是贷款公司的意思表示,原告应当起诉车贷公司,王志X虽事发时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实际并非王志X控制,不是适格主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X、王X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承担们是责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原告的车辆系由贷款公司所扣,公司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