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庆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陈某主张其受让包括案外人王某、陈某、赵某、常某、吴某出借款项而对上诉人颜某形成的债权,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虽然系因债权转让获得的请求权,但本案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款的实际给付,通过转账、借条、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上述出资人实际向上诉人颜某实际出借款项的事实,但对于案外人吴某出借的款项是否有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一审没有查清。而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除常士贤实际出借的款项有约定利息,其他款项的利息均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同意借款决议》中体现,而对这两份证据中颜某签字的真实性虽然一审程序中进行了司法鉴定,但程序上,一审中第一个鉴定机构因申请人即上诉人要求更换鉴定机构而退鉴,没有法律依据,在法院经申请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鉴定机构。而第二个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为“无法得出准确鉴定意见”,即并没有做出任何鉴定结论。现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提出对签字及指纹真实性予以鉴定,因此在重审时应当依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对签字及指纹是否为颜某本人予以鉴定,得出明确结论。由此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进一步确定利息的约定,以及已偿还款项的数额和性质,最终确认欠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1元,上诉人沈阳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费51301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