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庆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7日 5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真实性及效力问题。根据赵某、王某提供《家具买卖合同》和《某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及向某浑南店的交款凭证,可以认定赵某、王某在某浑南店与经营者映日家居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赵某、王某称购买红木家具为家庭使用,同时红木家具有投资价值,具有合理性。赵某、王某分别与映日家居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和在某交款用的《某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均对标的物、数量、价款及履行期限等进行明确具体约定,从形式上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赵某、王某与映日家居具有约束力。某主张赵某、王某与映日家居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但未能针对主张进行举证证明赵某、王某与映日家居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某利益之情形,故应按照合同有效裁判本案。
关于映日家居是否应返还赵某、王某购货款,对赵某、王某诉请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某应举证证明映日家居已履行供货义务向赵某、王某交付订购商品,赵某、王某已实际收到订购商品。赵某、王某未曾自认收到案涉45份《家具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商品,其在一审所提供的2015年6月13日返货清单证明目的为产生纠纷后,与映日家居和某浑南分公司间一直在协商解决问题,其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赵某、王某在庭审后针对该返货清单特别说明为,返还的货物为其委托深圳某发货到某浑南店的订货,因连天红家具店在某浑南店撤场,未能整体交付订货,故其与某浑南店协商将收到的货物返还给某浑南店,再进行退款。再结合赵某、王某二审提供的其在深圳订货的多份《家具买卖合同》,经审核比对,本院认为赵某、王某在一审所做解释说明具有合理性,一审认定赵某、王某对2015年6月13日返货清单的自认与陈述矛盾,该认定不具有客观性、全面性,对证据审查缺乏综合判定。即使赵某、王某提供的该返货清单中包含有案涉与案涉45份《家具买卖合同》的小部分交货,从该返货清单为赵某、王某将订货退返给映日家居和某浑南分公司,映日家居和某也应承担继续交付货物或返款的义务。某只提出抗辩主张而未能针对主张进行任何举证,应认定映日家居未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针对映日家居不能按期交付货物,客观上已不能履行供货义务,赵某、王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由映日家居返还购货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退返款项并赔偿损失。赵某、王某诉请映日家居返还货款3555727元和按货款额的30%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间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赵某、王某请求某对映日家居欠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予支持问题。该问题首先涉及是否可以认定映日家居为某浑南店商户和经营者,从本案赵某、王某在某浑南店与映日家居签订买卖合同,连天红某浑南店为映日家居的直营店;再结合其他案件中认定连天红某浑南店为映日家居设立,某并未提出异议。从本案的合同订立体现为映日家居以直营店对外进行经营该商铺,某亦承认所收款项均转给了映日家居,故本案应认定映日家居为连天红某浑南店的实际商户和经营者。某提供的《某招商合同》、连天红家具经销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某商户委托结算授权书》只是体现出对内为案外人李机航租赁经营,不能否定本案对外经营的实际商户为映日家居。本案中,赵某、王某基于对某商家的信赖,在某商场与商场内商户签订合同并交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再依据《某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的格式合同中承诺“先行赔付。先行赔付是指某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当商户销售商品出现质量或服务上的问题时,您可以携带本合同和交款凭证到某投诉,并要求某先行向您赔付,某会竭尽所能让问题得到满意的解决。”,某作为商铺的出租者应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或承诺的先行赔付责任,赵某、王某请求某承担连带责任亦符合约定,并未加重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予以支持。某以赵某、王某提供的部分《家具买卖合同》中约定“若买方在商场购买卖方产品,按照本《家具买卖合同》执行。商场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买卖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承担,与商场无关”,主张某作为商场应该免责,因部分《家具买卖合同》中的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为格式合同。同时与消费者同销售商签订的《某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中作出对商场内的商户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的承诺相悖,某主张其应免责,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赵某、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王某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赵某、王某与某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家具买卖合同》;
三、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王某货款3555727元;
四、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王某违约赔偿金1066718元;
五、沈阳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对某家居有限公司给付赵某、王某以上款项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780元,由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