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庆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高权某于2015年X月X日去世,高某于2015年8月11日即起诉要求继承诉争房屋,诉讼中白某某认可诉争房屋应由高某继承,并不要求高某给付折价款。本案当事人高某乙、高某丁均系智力残疾,高某丙在原审几次庭审中表述不一致。原审对高某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是否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积极主动的行使继承权利的事实未予查清。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