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庆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4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因(2016)辽0103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确认****公司与王*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公司对该判决未提起上诉,且对认定王义工伤决定书未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诉人北方丝路公司不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