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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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刘*、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安庆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因(2016)辽0103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确认****公司与王*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公司对该判决未提起上诉,且对认定王义工伤决定书未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诉人北方丝路公司不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理事、辽宁省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8
  • 擅长领域:税务、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