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庆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杂品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00元;
二、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杂品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钟*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300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杂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