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8]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张XX在百度网盘注册账号:可是哭哦路(昵称:“等”,后改为“阿爸”),并用该账号创建了“伸手党踢”淫秽视频分享群,后在卢XX(另案处理)创建的“百度群主论坛”网站上注册VIP会员,分享多条百度网盘群邀请链接,发展新的群成员。被告人张XX作为群主,放任群成员在群内大肆分享、传播淫秽视频。2018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检查该群,发现群成员共有34人,并从该群中提取了1455个视频及图片。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鉴定,上述视频、图片中的711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手机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