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秦XX因与被上诉人翟XX、梅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7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XX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上诉人秦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