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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失自由,悔恨误终身 ——Z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成功取保

发布者:李东艳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4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报销”失自由,悔恨误终身

——Z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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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Z某某为某大型企业主管,2023年底离职,离职前因工作多年来报销费用及相关单位支出等费用Z某某共计退还公司共计51万元。离职半年后被公司以职务侵占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Z某某于2024年6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2024620日,Z某某亲属慕名找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李东艳律师,诉说其家人Z某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在具体情况全然不知,想委托东艳律师为其家人辩护。

办理委托手续后,李东艳律师旋即展开辩护工作。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Z某某并了解案情。在会见时Z某某明确表示虽然自己在离职前退给了单位共51万元,但是这些钱是由各种情况计算出来的,也都通过核对账目将所退款项全部核实清楚,所有的材料在公司内部也都已记录在案,自己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针对Z某某所涉犯罪情况进行了一一梳理。

疑问一:Z某某退给公司的51万元款项是否都能构成职务侵占?

具体分析这些款项的组成为:1、单位工作多年来出差多报销的费用15万元;2、为工厂工作人员向单位预借伙食费16万元;3、工作人员出差报销的费用因公司工作人员错算,多打至Z某某账户10万元;4、支付以上41万元利息共计10万元。

以上费用中2为工厂工作人员向单位预借伙食费16万元钱款是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了借款手续,Z某某对该部分款项的占有属于单位授权的合法占有;3、4并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物的行为,还应结合在案证据对这三笔款的性质进一步确认。

疑问二:主观上来说Z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而在疑问一中所列的2是以借款方式合法占有的款项,Z某某作为项目主管负责人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保障正常的工作是可以先行借款,之后再根据工作情况将所借的款项报销至财务,该笔款Z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4二笔款主观上并不符合上述纪要所列情形,从会见时Z某某陈述的以上三笔款的具体细节也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疑问三:客观上Z某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上,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实践中,应当从行为人所在的岗位和所负责的工作上看,行为人是否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

结合到Z某某退的51万元,其中疑问一中所列的3、4两笔款中3是公司工作人员错算报销款多打的10万元款,4为支付的利息,以上二笔不符合根本不是Z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本单位财物,不符合构成的客观要件。

带着以上三点疑问辩护人至公安机关、检察院与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详细沟通,202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Z某某在被羁押了30天后获得了宝贵的自由。

办案心得

在商业世界中,职务侵占罪是一个敏感而又复杂的话题,它不仅关系到公司财产的安全,也往往涉及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交叉。对该罪名的理解和把握,不能以法条现有的规定做“形式性”的理解,要充分结合罪名的构成要件,明确辩护思路,为当事人寻求最大的公平公正。

李东艳,专职律师,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选为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