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东艳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6日 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C某某主动找到Z某某希望能找到Z某某的朋友K某帮助办理事务,二人将从受害人那收到的50万元转帐25万给K某用于办理事务。后事务没有办理成功,C某某曾经找过Z某某索要受害人转账的钱款,Z某某称钱已用于办理事务,给Z某某书写过“收到钱款”的条子,并表示愿意退还收到的钱。后受害人多次索要未果,于案发前报案至河北省某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办理。
〖委托过程〗
2023年12月12日,Z某某亲属慕名找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李东艳律师,诉说其家人Z某某以涉嫌诈骗罪于12月11日被河北省某市公安机关传唤,现在具体情况全然不知,一家人六神无主,向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办理委托手续后,李律师旋即展开辩护工作。
〖办案过程〗
与时间赛跑,李东艳律师接受Z某某亲属的委托后,连夜赶往河北省某市刑警大队与办案民警沟通案件情况。当时恰逢2023年华北地区最大降雪,狂风暴雪阻挡不了我们刑辩律师前进的步伐,带着Z某某家人的期盼和嘱托,在12月13日Z某某被刑事拘留几个小时后第一时间会见,并了解案情。
在会见时Z某某明确表示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但愿意退还受害人所转钱款中自己分得的部分,结合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会见了解的案情,辩护律师坚定认为Z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在辩护律师的多次努力下,Z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李律师随即到公安机关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并将和解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公安机关,同时就Z某某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当面进行了沟通。承办人以案件比较复杂,具体转账数额的去向还需再核实为由不予取保候审,遂于2024年1月5日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得知案件已提捕后,李东艳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申请书,针对“请托型”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及Z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与检察官进行了当面具体沟通。在审查批捕第七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决定对Z某某不予批捕,Z某某被被羁押了30天后重新获得了自由。
〖辩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律师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分析认为Z某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Z某某不认识本案受害人也从来没有和受害人接触过,本案另一涉案嫌疑人C某某主动联系Z某某,想让其帮助协调办理受害人涉及的事务。Z某某曾经帮助C某某通过K某办理过类似情况,所以C某某联系后,Z某某继续找K某去办理。从主观上来说Z某某没有诈骗受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是本着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态度去办理事务。
二、客观上Z某某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受托后联系K某去办理受害人之事,所转的钱款扣除自己的劳务费后也是转给K某用在了办理所托之事上,只是努力之后没有结果,不能认定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
三、C某某找到Z某某说事情未办理成功,Z某某同意返款,但因为钱已经用在了帮受害人办理事务上,给C某某打了条子并同意事情办不成将转的款项退还。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Z某某也如实将此部分情况告知公安机关,以上事实足以说明Z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愿意返还款项。
〖办案心得〗
本案案涉款项50万元,一旦构成诈骗罪刑期将在10年以上量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至关重要,也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取保候审机会的唯一辩点,确定好辩护思路,整理好辩点,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李东艳律师顶风冒雪破寒冰冻,满腔热情执着于刑辩工作,冒着生命危险四上河北,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在黄金“37”天内Z某某最终获得了自由,与家人共叙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