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艳律师
李东艳律师
江苏-徐州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Z某某涉嫌诈骗,律师坚持无罪,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星光不负赶路人,终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发布者:李东艳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6日 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C某某主动找到Z某某希望能找到Z某某的朋友K某帮助办理事务,二人将从受害人那收到的50万元转帐25万给K某用于办理事务。后事务没有办理成功,C某某曾经找过Z某某索要受害人转账的钱款,Z某某称钱已用于办理事务,给Z某某书写过“收到钱款”的条子,并表示愿意退还收到的钱。后受害人多次索要未果,于案发前报案至河北省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办理

委托过程

20231212日,Z某某亲属慕名找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李东艳律师,诉说其家人Z某某以涉嫌诈骗罪于1211日被河北省市公安机关传唤,现在具体情况全然不知,一家人六神无主,向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办理委托手续后,李律师旋即展开辩护工作。

办案过程

与时间赛跑,李东艳律师接受Z某某亲属的委托后连夜赶往河北省市刑警大队与办案民警沟通案件情况。当时恰逢2023年华北地区最大降雪,狂风暴雪阻挡不了我们刑辩律师前进的步伐,带着Z某某家人的期盼和嘱托,在1213Z某某被刑事拘留几个小时后第一时间会见,并了解案情。

在会见时Z某某明确表示其没有诈骗的故意,愿意退还受害人所转钱款中自己分得的部分,结合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会见了解的案情,辩护律师坚定认为Z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辩护律师多次努力下Z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李律师随即到公安机关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并将和解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公安机关,同时就Z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当面进行了沟通承办人以案件比较复杂,具体转账数额的去向还需再核实为由不予取保候审,202415日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得知案件已提捕后,李东艳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申请,针对“请托型”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及Z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检察官进行了当面具体沟通。审查批捕第七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决定对Z某某不予批捕,Z某某被羁押了30天后重新获得了自由。

辩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律师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分析认为Z某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Z某某不认识本案受害人也从来没有和受害人接触过,本案另一涉案嫌疑人C某某主动联系Z某某,想让其帮助协调办理受害人涉及的事务。Z某某曾经帮助C某某通过K某办理过类似情况,所以C某某联系后,Z某某继续找K某去办理。从主观上来说Z某某没有诈骗受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是本着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态度去办理事务。

二、客观上Z某某也没有实施诈骗行受托后联系K某去办理受害人之事,所转的钱款扣除自己的劳务费后也是转给K某用在了办理所托之事上,只是努力之后没有结果,不能认定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

三、C某某找到Z某某说事情未办理成功,Z某某同意返款,但因为钱已经用在了帮受害人办理事务上,给C某某打了条子并同意事情办不成将转的款项退还。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Z某某也如实将此部分情况告知公安机关,以上事实足以说明Z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愿意返还款项。

办案心得

本案案涉款项50万元,一旦构成诈骗罪刑期将在10年以上量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至关重要,也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取保候审机会的唯一辩点,确定好辩护思路,整理好辩点,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李东艳律师寒冰冻,满腔热情执着于刑辩工作,冒着生命危险四上河北,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在黄金37”天内Z某某最终获得了自由,与家人共叙团聚!

李东艳,专职律师,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选为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