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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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者:李东艳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2日 8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办案札记之刘X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花季少女的贪之祸李XX律师案号(2020)苏0311刑初136号2020年5月18日,江苏XX接受刘X委托,指派李XX律师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的刘X提供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案情简介〗刘X,大专文化,打工。2019年10月通过淘宝付款,支付宝借呗,共计从其好友处盗取47991元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随即会见了刘X,辗转于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展开辩护工作。其间,辩护人面临如下问题: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已认定刘X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二、刘X行为涉及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并且受害人只愿意谅解其部分行为。三、刘X委托律师较晚,辩护人介入时,案件即将诉至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留给辩护人的余地不多,而就案情而言,刘X已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其实对刘X非常不利。〖辩护要点〗仔细研读案卷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辩点:辩护人对起诉书上指控的盗窃罪无异议,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信用诈骗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刘X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一罪,具体如下。首先被告人并没有窃取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也没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窃取支付宝账户信息不等于窃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信用卡信息资料指与信用卡有关的自身信息、记载信息、申请人信息、密码信息等。非法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所绑定的XX卡内资金并不一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并非只要涉及到信用卡就属于冒用信用卡信息资料,错误地将支付宝账户信息等同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已经绑定XX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需要获得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就可以实现获取XX卡内资金的目的,支付宝用户拥有独立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支付宝账户密码和XX卡账户密码之间并无必然联系,XX公司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也多次强调其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宝账户的信息资料不等同于XX卡的信息资料。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将支付宝打开,只能看到绑定的XX卡的开户行和卡号最后四位数,支付宝已经对信用卡的相关信息进行了隐藏保护设置,不能认为窃取了支付宝账户信息就等于窃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而事实上也无法窃取到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其次XX并没有被骗,XX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没有受到妨害,不成立信用卡诈骗行为。在第三方参与的新型支付方式下,客户要想消费、转账,直接联系的对象是支付宝,而不是XX。支付宝通过向XX发送调拨资金指令的方式来调拨资金。XX只需要识别支付宝发送的调拨资金的指令是否正确,只要支付宝的支付密码正确,XX应当当然地支付资金,在这个过程中XX不直接和客户对话,XX没有被支付宝机构欺骗,更没有被客户欺骗。而且无论是消费还是转账,XX的钱款都需通过支付宝账户转出,并不会直接将钱款转至所绑定的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XX依据真实的信息付款,此支付行为乃正常履行业务职责的行为,而非被欺骗后的处分行为。冒用支付宝账号从所绑定的XX卡代付妨害了XX的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观点忽略了支付宝支付和信用卡支付的差异。结合到本案中被告人从被害人XX卡上的转款行为皆是因为冒用了他人支付宝,通过支付宝的操作进行的淘宝商品的代付,在操作过程中,被告人通过淘宝的代付功能向被害人的支付宝发出代付请求后,又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操作代付程序。被告人的主观上只是想通过代付功能支付自己淘宝内的商品的金额,并不知道也无法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在支付宝支付过程中被告人的操作也仅限于支付宝帐户的操作而已,XX收到的支付资金的指令来自XX公司,而不是被告人本人,至于是谁发送支付资金指令给XX公司的,XX根本无法识别,也没有义务识别。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XX是根据收到的支付资金的正确指令正常地履行支付义务,XX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并未受到妨害。因此,被告人冒用他人支付宝代付行为妨害的是支付宝机构的管理秩序,而非XX的信用卡管理秩序。综上分析可知,主观上,被告人在获得被害人的手机以及支付宝账号后所产生的首要想法是要窃取账户内的钱款,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来非法获取所关联的XX卡内的钱款,这些都在被告人概括的窃取故意之中。客观上,被告人在未经别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消费,其行为本质是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资料,被害人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了财产损失,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在本案的盗窃罪部分认定中同样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将被害人借呗的放款的钱转至XX卡内(证据卷P43页2019年10月29日)再转至被告人自己支付宝帐户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其转款的行为和淘宝代付行为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通过支付宝发出指令后将XX卡内的钱款转帐或消费,但是起诉书上将他们认定为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相矛盾的。〖办理结果〗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刘X重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将原有的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XX律师出庭辩护,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均被判决书所采纳。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办案心得〗当事人刘X由于年纪小,一时贪念才犯下了错识,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第一时间将所有的钱款都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花季少女险些陷入牢狱之中,整个庭审过程中其都在悔恨中痛哭流涕,缓刑的适用将会影响她以后的人生之路。

李东艳,专职律师,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选为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