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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贩卖毒品案-一个瘾君子的救赎

发布者:李东艳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7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瘾君子的救赎

李东艳律师案号:(2020)苏0311刑初435号〖案情简介〗

计某,男,1985年3月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族自治区XX市.2016年因吸毒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因吸毒被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因吸毒被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因吸毒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两年。

〖辩护要点〗

经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计某对贩卖甲基苯丙胺的克数存在异议,坚持认为部分甲基苯丙胺是用于自己吸食。辩护人查阅本案证据材料后,也对公诉意见中有关被告人计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的克数的认定有异议,即:被告人计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的克数为4.5克,属于10克以下,而并非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计某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计某向被告人刘某贩卖、运输的4.5克毒品与从被告人计某住处和身上查获的10.48克毒品并非同一宗毒品,应区别对待。一方面,就有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计某向被告人刘某贩卖、运输的4.5克毒品。证据材料显示该毒品是由计某网上购买,并在其讯问笔录中也供述4月8日刘某要购买2000元5克毒品,其花了1400元购买了5克毒品的事实,其中少许被扣下来自己吸食。另一方面,就有关起诉书指控的4月15日从被告人计某住处和身上搜出的3包净重10.48克的白色晶体。在卷证据中没有相关上家或下家的证言,没有交易流水,也没有被告人的供述,用以证明该10.45克毒品系被告人用于贩卖。针对该贩卖毒品10.48克的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远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指控不能成立。所以,4.5克毒品的贩卖和查获的10.48克毒品之间缺乏连贯性,确非同一宗毒品,而是源自两次独立的毒品购买行为。况且,被告人计某本就身染严重的毒瘾,其身上的毒品完全有可能系用于自己吸食。从“计某曾贩卖毒品4.5克”,也无法符合逻辑地推导出“计某身上的10.48克毒品也系要贩卖”。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更无法建立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该10.48克毒品也不应被认定为贩卖。

二、本案确有证据证明上述10.48克毒品,系被告人计某用于自己吸食而并非贩卖。第一,计某是个长期吸毒者,从其多次的强制戒毒都未能戒除、屡次复吸来看,足见其毒瘾十分严重。第二,计某从2016年起,因吸毒共被行政处罚了四次,但是没一次发现其有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本次犯罪也是初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第三,证据卷P29证人覃某询问笔录中称:“2020年4月15日中午十二点钟左右…计某从房间的桌子上拿出一小透明包晶体状的东西对我说这东西可以提神,问我搞不搞。我同意后他就弄好让我吸,我们一起把那一小包晶体状的东西吸完了。”证人也予以证实:计某被抓获的当天中午二人还在共同吸食该批毒品,并没有任何对该批毒品进行贩卖的意思。第四,起诉书中的查明案件事实部分载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计某经事先联系,向被告人刘某贩卖冰毒4.5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并通过顺丰快递将上述冰毒从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邮寄到江苏省徐州市被告人刘某处。”这也是起诉书中有关被告人计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的仅有的明确认定。这仅有的明确的贩卖毒品的事实认定显然并不足以支撑“计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的公诉意见。所以,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从计某住处搜获的毒品是其用于自己吸食的,并没有贩卖的意思。计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偶然的一次,而不是经常为之。不能因其偶然的一次贩卖行为就推定他住处及身上的毒品就是贩卖或运输。

三、被告人计某命途多舛,误入歧途,恳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从小失去父亲,母亲一个人将其姐弟三人抚养长大。其因误交朋友而走上了吸毒的道路。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其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悔恨,并愿意好好改造,痛改前非。其家人也一再表示即便家里经济再困难,也要积极筹措资金,为其缴纳罚金。〖办案心得〗

关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贩卖毒品数额,究竟是以其购买数额来认定,还是以查证属实的贩卖毒品数额和查获数额来认定,历来分歧较大。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李东艳,专职律师,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选为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