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不少夫妻闹离婚时,一方会悄悄把银行卡里的钱转给亲戚朋友,或是分多笔ATM取现,等到真正分财产时,账户余额已经所剩无几。另一方怀疑对方藏钱,却常常因为说不清钱的去向、拿不出证据而吃哑巴亏。面对离婚时突然"缩水"的大额存款,还能追回来吗?
案情速递:
委托人:陈某(原告)
相对方:苏某(被告)
陈某与苏某婚后长期异地,矛盾不断。2025年1月陈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不离,双方关系仍未缓和。2026年5月陈某再次起诉,均同意离婚。陈某两次申请调取苏某银行卡流水,发现首次诉讼时账户存款202万余元,二次庭审仅剩26万余元,期间苏某向亲属大额转账、集中取现合计230多万元。陈某认为对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要求分割全部涉案款项。
基本案情:
陈某与苏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人因长期异地分居,日常沟通甚少,矛盾不断激化,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25年1月陈某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苏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依旧分居生活,隔阂反而加深。
2026年5月,陈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一致同意离婚。案件审理期间,陈某两次申请法院调取苏某名下两张银行卡的流水,发现第一次离婚诉讼时,苏某两张卡存款合计202万余元,而到第二次诉讼庭审时,账户余额仅剩26万余元。自首次离婚起诉后,苏某陆续向多名亲属大额转账,还多次通过ATM机集中取现,转账与取现总额高达230多万元。
苏某辩称转出款项均有合理用途,包括对外出借资金、母亲患病治疗、为父母购房修房以及投资经营等,并提交借条、医疗票据、聊天记录等材料佐证。陈某仅认可其中少量医疗支出,对其余大额资金流转均不予认可,认为苏某借亲属往来之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遂委托律师,要求分割全部涉案款项。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离婚;
2.请求判令对被告苏某名下两张银行卡现存余额 26 万余元,以及苏某自首次离婚诉讼后转出、取现的 230 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一并予以分割,分割时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苏某承担。
律师:
律师:黄岚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3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陈鹏举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黄律师团队承办本案。律师第一时间约见陈某,仔细梳理两次离婚诉讼的时间线,围绕法院调取的两张银行卡流水逐笔核对,标注每一笔大额转账、ATM取现的时间、金额与对手方,绘制资金流出明细清单,重点锁定首次离婚诉讼之后集中发生的异常转账与取现记录。
律师针对苏某提交的借条、医疗票据、聊天记录逐一质证,从转账时间是否集中于离婚诉讼期间、收款人是否为近亲属、大额ATM取现是否符合日常消费常理、所谓借款与投资是否真实有据等角度,论证苏某支出不具备合理性,主张相关款项属于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梳理与法律分析完成后,律师起草代理意见,明确主张苏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应对被转移款项依法予以分割,并在分割时对陈某予以适当照顾。律师同步整理证据目录、制作资金流向对照表,做好庭审举证、质证及调解应对的全部预案。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主张,案涉银行卡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苏某在首次离婚诉讼前后,短时间内向亲属大额转账并集中ATM取现,金额巨大、时间集中于离婚纠纷期间,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款项应纳入分割范围,并在分割时对陈某予以照顾。
对方辩称,全部转出款项均有合理用途,包括出借给他人、母亲患病就医、为父母购房修房以及项目投资等,属于正常的家庭开支与资金安排,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相关款项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再次分割。
法院审理意见认为,苏某在离婚诉讼期间短时间内大额转出、取现230余万元,其虽主张款项有合理用途并提交借条、票据等证据,但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大额资金流向近亲属,且资金变动集中在离婚纠纷发生前后,难以认定为正常合理开支,据此认定苏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陈某诉请分割被转移款项,法院:因苏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对涉案被转移的 230 万元按陈某 60%、苏某 40% 分割,留存账户的 26 万元余额由二人平均分割,判令苏某向陈某支付财产分割款 151 万元
律师提醒:
离婚诉讼前后,一定要留意家庭共同财产的动向。如果发现对方银行卡有异常大额转账、集中取现,要及时申请法院调取流水,别等账户钱被转空、证据灭失才反应过来。流水调出来后,逐笔核对,才能锁定对方转移财产的痕迹。
主张对方转移财产,光说"钱不见了"没用,要围绕转账时间是否集中在离婚期间、收款方是不是近亲属、大额取现是否符合常理、所谓开支有没有真实凭证来反驳。对方拿不出合理用途和证据的大额支出,法院才会认定为转移。
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财产处置,最好双方知情、留痕。无论是转账给亲友、大额取现还是对外投资,都要做到公开透明、用途合理。一旦走到离婚分割那一步,说不清去向的大额支出,很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到头来少分的是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