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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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肇事致人伤残。法院:车主、驾驶人连带担责!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9月17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172次举报
2026-09-17


“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日常道路上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屡见不鲜,不少肇事车辆漏缴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受害伤者索赔变得格外艰难。伤者和肇事方经常就赔偿金额、责任主体产生巨大分歧,遇到这种脱保车辆肇事,伤者该找谁要钱维权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苏某(原告)

相对方:王某(被告一)郑某(被告二)


王某驾车掉头疏于观察,与骑行电动车的苏某相撞,交警认定王某全责,苏某无责。肇事车登记车主为郑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苏某受伤住院,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无果,苏某整理证据,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王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过程中违规掉头,因行车过程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未能确保安全通行,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苏某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苏某身体受伤、电动自行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操作不当、未安全驾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骑行方苏某无责任。


经查,案涉肇事机动车登记车主为郑某,事故发生时段,该车辆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属于脱保上路行驶。事故发生后,苏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等多项合理支出。伤情稳定后,苏某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经专业机构评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苏某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给其身体、生活及工作造成持续性影响。


事故发生后,苏某多次与驾驶人王某、车主郑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伤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无法达成一致,二被告赔付态度消极,迟迟不予足额赔付。为维护自身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苏某整理留存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全部证据,最终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权,主张全部事故损失共计16万余元。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交通事故全部损失共计 16 万余元;

2、判令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款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

律师:黄岚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3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周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黄律师团队承办本案。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基础材料,核对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关键鉴定结论,同步调取肇事车辆登记信息,锁定驾驶人王某、登记车主郑某两名被告,初步厘清两人的责任边界。


律师梳理证据链条,重点核查车辆脱保事实,整理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明细,起草民事起诉状。同时尝试联系两名被告沟通协商,释明脱保情况下车主与驾驶人的法律风险,但对方拒不配合赔付,协商无果。


庭前阶段,律师完善全部证据目录,对证据进行分组编排,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提前准备应对思路,厘清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逻辑,完成全部立案材料提交,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主张,本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案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郑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和驾驶人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侵权人王某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均有票据及鉴定报告佐证,应当全部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辩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全部赔偿,希望降低赔偿金额;车主郑某辩称车辆早已交由王某使用,自己没有实际控制车辆,事故责任应当由驾驶人独自承担,不同意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意见认为,交警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车主郑某负有投保义务,车辆脱保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实际侵权人王某承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结合票据、鉴定意见予以核定。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车主郑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苏某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王某承担,合计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律师提醒:

很多车主抱有侥幸心理,忽略交强险续保,觉得不买保险能省下一笔费用,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本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就要由车主自行承担,风险极高。车辆出借时,车主务必确认车辆交强险有效,不要将脱保机动车交给他人上路,否则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伤者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全部证据。事故认定书、门诊票据、住院病历、检查报告、付款凭证都需要留存原件,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报告是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核心依据,缺少该材料,很难足额拿到赔偿。


事故之后和对方协商赔偿,不要轻易签署一次性了结的协议。很多伤者急于拿到少量钱款草草和解,后续才发现伤情后遗症、额外康复费用,无法再继续索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委托律师固定证据、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全部合理损失,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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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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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00********4P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