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现在很多夫妻会提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车辆归属,规避财产纠纷。但现实中一旦一方离世,对方家人常会以房屋出资、遗产分配等理由拒不认可协议效力,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引发大量家庭财产纠纷。那么夫妻自愿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家属能以遗产、出资争议随意推翻吗?
案情速递:
委托人:苏某(原告)
相对方:林某父母(被告)
林某与苏某为夫妻,婚后二人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轿车及对应收益归苏某个人所有。2024 年林某病逝后,林某父母以房屋系家庭出资、属于儿子遗产为由,拒不认可协议效力,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协商无果,苏某整理证据,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林某与苏某婚后感情和睦,为明确财产权属,二人于 2021 年自愿签订书面婚内财产协议。双方友好约定,婚内共同购置的小区住宅、小型轿车,以及对应财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均归苏某个人单独所有,林某自愿放弃该部分财产的全部权利,协议由二人亲笔签字确认,真实有效。
2024 年上半年,林某因病不幸离世。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时,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林某父母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认为案涉房产存在家庭出资,应当算作林某遗产,主张自己享有继承份额,不认可这份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排除他们的继承权,因此拒绝配合签字办理过户登记。
双方就财产归属及过户事宜多次沟通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过户手续彻底停滞。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确认财产权属,苏某完整整理留存协议、登记凭证、死亡证明等全部证据,最终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当事人诉求:
1.请求确认原告苏某与林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2.请求确认案涉小区房屋、小型轿车归原告苏某个人所有;
3.请求判令被告林某父母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
律师:黄岚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3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周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黄岚律师团队承办本案。律师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仔细梳理案件背景,核对婚内财产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车辆登记证书、死亡证明等材料,固定基础证据,同时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大概率会对协议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
律师整理完整证据链,提前检索同类判例,起草起诉状,确定诉讼请求。律师尝试联系逝者父母,组织诉前沟通,向对方释明婚内财产约定相关法律规定,劝说对方配合过户,但对方依旧不认可协议,调解无法达成。
律师随即整理全部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同时提前准备笔迹鉴定的相关预案。预判庭审中对方会否认签名,提前梳理当事人历年签字材料,为庭审申请笔迹鉴定做好准备。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主张,案涉夫妻财产协议系林某与苏某自愿签署的书面财产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产、轿车及对应收益归苏某个人所有,林某父母作为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被告林某父母辩称,不认可案涉夫妻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主张协议落款签名并非林某本人书写,认为该协议不能作为确定财产归属的依据,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意见认为,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笔迹司法鉴定,协议落款处签名确为林某本人所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夫妻财产协议有效,协议约定的小区房屋、小型轿车归苏某个人所有;林某父母于判决生效后,配合苏某办理上述房屋、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提醒:
很多家庭会担心婚内财产协议在一方去世后,会被其他亲属推翻,这也是家事纠纷里十分常见的误区。夫妻之间签订书面婚内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胁迫、欺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本身就具备法律效力,并不会因为一方死亡而自动失效。
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务必保留原件,同时留存当事人签字时的佐证材料。一旦后续发生争议,若对方否认签名真实性,就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核实。提前保存好本人在不同时期的签字样本,能极大降低后续举证难度,减少鉴定环节的阻碍。
协议生效后,相关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一方离世后,其他继承人拒不配合过户,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效力、确认财产权属,拿到生效判决后,可凭判决书单方办理过户,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