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现在不少退休人员选择返聘再就业,很多用工单位书面劳务协议写的报酬,和实际发放的薪资并不一致。等到后期单位单方面降薪,双方很容易产生劳务报酬纠纷。书面合同和实际发的工资不一样,到底以哪个标准来结算劳务费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张某(原告)
相对方:某医疗机构(被告)
已退休的张某与某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书面约定月薪2800元,但机构长期按11200元发放报酬。2025年6月机构单方大幅降薪,张某多次沟通要求恢复薪资未果,后被迫终止劳务工作。张某收集相关证据,决定委托律师起诉追索拖欠劳务费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已退休的张某凭借自身专业工作经验,受聘于某医疗机构,双方签订正式《劳务协议书》。协议书面约定每月基础劳务薪资为2800元,同时约定薪资可根据岗位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入职履职后,机构结合张某的工作内容与专业价值,长期按照每月11200元的标准发放劳务报酬,该实际薪资标准稳定执行至2025年5月,期间双方履约顺畅,无任何薪资纠纷。
2025年6月起,该医疗机构在未与张某协商、未取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大幅下调劳务薪资标准。薪资调整后待遇落差极大,张某对此坚决不认可,多次通过微信向机构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及口头异议,要求核对薪资发放明细、恢复原有薪资标准并补发差额,但机构始终不予正面回应,拒不纠正单方降薪行为。
经过数月反复沟通协商,双方薪资争议仍无法化解,矛盾持续激化。张某认为医疗机构单方擅自降薪的行为严重违规,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于2025年9月终止劳务合作。为依法追回拖欠的劳务报酬,张某整理留存全部劳务协议、薪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综合考量后,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某医疗机构向原告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及薪资差额;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
律师:黄岚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3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曾梦婷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抚养权、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评价:曾律师系锦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黄律师团队承办本案。律师接手案件,第一时间锁定案件核心争议,重点区分书面协议约定薪资与长期实际发放劳务费的效力问题。律师全面开展证据收集工作,调取劳务协议书、银行薪资流水、微信沟通记录,完整固定对方长期按 11200 元标准发放报酬、单方降薪后原告持续提出异议的全部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
律师提前预判对方的抗辩思路,重点围绕时效、“高额报酬属于临时发放福利” 两大抗辩方向准备反驳观点,逐项梳理证据目录,撰写质证意见与代理词,理清全案事实逻辑。
团队反复打磨庭审主张,针对劳务报酬变更的法律要件做好应答预案,完成全套庭前文书与证据整理,保障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中充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主张,双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机构长期稳定按照每月11200元发放劳务费,该标准属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机构单方下调劳务报酬未取得张某同意,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补足拖欠劳务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亦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形。
对方辩称,劳务协议书面约定劳务费仅2800元,高额发放属于临时补助,并非固定薪资;张某在薪资调整后长期工作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新的薪资标准,同时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意见认为,劳务合同内容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机构长期按固定金额发放劳务报酬,双方以长期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标准;机构单方面降薪没有证据证明经过协商,张某收到降薪后持续提出异议,不构成默认,且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判令该医疗机构向张某支付劳务费差额共计42000元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提醒:
退休后返聘从事劳务工作,大家一定要分清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差别,双方权利义务主要依靠劳务协议约束。很多用工单位会在书面协议写较低报酬,但实际发放更高劳务费,一旦发生纠纷,单位容易拿书面合同进行抗辩,建议留存好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凭证。
如果用工方想要调整劳务报酬,必须经过双方协商确认,不能单方面直接降薪。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一旦遇到无故降薪,不要沉默,要及时以微信、书面等方式提出异议,并且保留好沟通记录,防止后续被认定为默认接受变更后的薪资标准。
发生劳务报酬纠纷时,要留意三年的诉讼时效,知道权益受损后及时维权,不要拖延。在协商无效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凭借完整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拖欠的劳务报酬,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