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出险送修,大家最担心的就是配件被掉包、用副厂冒充原厂。明明保险公司付了原厂维修费,修好后却出现灯光异常、做工粗糙等问题,想查配件来源还被各种推脱。车主花了钱却得不到合格维修,遇到这种汽修厂以次充好、涉嫌欺诈的情况,到底该怎么维权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张某(原告)
相对方:乙汽修公司(被告)
张某为自有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2023 年 12 月发生事故后送至乙汽修公司维修,2024 年 1 月维修提车。使用中张某发现大灯存在质量问题,经专业查验,维修更换的配件并非原厂配件。张某要求乙汽修公司提供原厂证明及进货清单遭拒,认为对方构成消费欺诈,在协商无果后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品牌汽车车主,为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6 月。2023 年 12 月,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将车辆送至乙汽修公司维修。保险公司与乙汽修公司共同定损后开始维修,因配件缺货,车辆暂存店内,直至 2024 年 1 月维修完毕,张某将车辆取回。此后,保险公司按定损金额向乙汽修公司支付维修费 39950 元,乙汽修公司亦出具了维修项目及费用明细确认单。
张某正常用车后不久,发现车辆大灯出现内部气泡、照明亮度不足等异常,随即委托专业车行与技术人员检测,结果显示本次事故中更换的关键配件并非原厂配件。张某随即联系保险公司与乙汽修公司,要求提供原厂配件证明、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等材料,乙汽修公司始终拒绝提供,也未就配件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多次沟通均无法达成一致。
张某认为,乙汽修公司在维修中故意使用非原厂配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应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在自行协商、沟通投诉均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决定委托律师整理证据、起草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乙汽修公司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乙汽修公司退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3995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维修费用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985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
律师:冯律师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处理、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冯律师系锦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相关律师承办本案,律师第一时间与原告张某详细沟通,完整还原车辆出险、送修、提车及后续发现问题的全过程,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明确被告涉嫌以非原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构成消费欺诈,为案件办理确立清晰方向。
为构建完整证据链,律师细致开展庭前准备工作,逐一收集并固定保险单、事故报案记录、维修交接单、维修费用确认书、付款凭证等基础材料,同步指导原告对车辆大灯瑕疵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委托专业机构对配件真伪进行查验,形成书面检测意见,并整理双方沟通记录、被告拒不提供原厂证明及进货清单的相关证据,对所有证据分类装订、制作规范证据目录,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律师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严谨撰写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依法完成立案、缴费等全部诉讼流程。
庭审前,律师多次主动与被告乙汽修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向其释明消费欺诈的法律认定标准、退一赔三的法律后果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确指出被告无法提供原厂配件证明已构成违约且涉嫌欺诈。虽最终协商未果,但律师全面预判庭审争议焦点,细化代理意见,针对配件来源、维修标准、告知义务等关键问题做好充分应对,以专业能力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案件庭审打下坚实基础。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在庭审中明确主张,被告乙汽修公司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且始终无法提供配件原厂证明、进货清单等相关材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其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消费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维修费用 39950 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119850 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乙汽修公司辩称,其系严格按照甲保险公司确定的零配件清单进行维修更换,配件均来源于 W 品牌厂家指定或授权供应商,不存在非原厂配件情形,主观上无欺诈故意;其已全面履行维修义务,更换配件无质量问题,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接受车辆维修服务属于生活消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被告作为专业维修机构,负有如实告知配件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其无法提供配件原厂相关证明,亦不能证实配件来源合法合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乙汽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退还维修费用 39950 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11985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乙汽修公司负担。
律师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维修时需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尽量选择正规汽修机构,维修前明确约定配件标准、维修项目及费用,避免因信息不透明留下隐患。同时注意留存转账记录、维修合同等凭证,这些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切勿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车辆维修后提车时,务必仔细检查车辆状况,重点查看更换的配件是否为原厂正品,核对维修项目与约定是否一致,若发现异常及时提出,避免提车后再就配件真伪、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遇到维修纠纷或配件不符的情况,不要盲目协商,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手段维权。专业律师可协助固定证据、明确维权方向,通过合法途径索要赔偿,避免因拖延维权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规格、费用、配件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