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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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拒付追索工程款269万,沈张律师代理全部诉求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沈张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452人看过 举报

2026-04-2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 承包方承接发包方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总承包工程,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保修金返还补充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以269万余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到期工程保修金,汇票到期后遭发包方拒付,承包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及对应利息。

二、案件难点

1.法律关系定性争议:本案同时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票据关系,需要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证明票据拒付后当事人仍有权依据基础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避免因票据法律关系陷入举证困境。

2. 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时间,证明利息应当自保修金到期次日起算,而非票据到期日,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利息损失获赔。

3. 被告缺席审理的事实认定: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需要全面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金额,说服法院采纳全部诉讼主张。

三、律师代理成果

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691067.7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额保障。

四、律师作用

1. 诉讼策略制定:准确选择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规避票据纠纷的潜在风险,明确主张票据拒付后基础债务未消灭的核心观点,为案件胜诉奠定逻辑基础。

2. 证据梳理组织:全面整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结算协议、商业承兑汇票及拒付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全部证据均被法院采信。

3. 法律适用论证: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就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进行充分论证,说服法院支持自保修金到期次日起算利息的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范围的赔偿。

4. 全程代理推进:代理当事人完成立案、出庭等全部诉讼程序,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充分陈述事实与法律意见,最终推动法院全额支持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沈张律师,联系电话18662819190.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5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80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1320620********80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