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施工企业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的商品住宅总承包项目,双方签署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续另行签订缺陷责任期保修金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缺陷保修金,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起算点,按满2年、4年、5年、8年四个节点,分别以5:3:1.7:0.3的比例分四次无息返还。
案涉项目于2019年9月1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双方确认最终结算总金额为2.74亿余元。截至2023年9月18日,4年节点对应的30%比例保修金(合计247万余元)已届满支付条件,但发包方始终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主张因发包方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要求提前支付剩余两笔尚未到期的保修金,合计主张金额411万余元。
二、案件难点
1. 双重诉求的法律论证难度大:本案同时包含「到期保修金追索」和「未到期保修金提前支付」两项核心诉求:前者需要严格证明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后者需要论证发包方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可突破合同约定的期限限制要求提前支付,两项诉求的法律逻辑和举证要点存在差异,需要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2. 缺席审理下的事实认定难度高: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全部抗辩权利,法院需要依职权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更高,需要形成无瑕疵的完整证据链,才能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合理诉求不被支持。
3. 保修金利息主张需符合严格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保修金本身不计息,因此逾期支付的利息起算点、计算标准需要严格对应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需要准确界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才能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利息损失获赔。
三、律师代理成果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沈张律师针对到期保修金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发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工企业到期保修金2471926.1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施工企业的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律师作用
1. 精准制定分层诉讼策略: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将诉讼主张分为核心层和争取层:以已到期的247万余元保修金为核心诉求,优先保障该部分主张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对于未到期的164万余元保修金,结合预期违约规则充分陈述主张,在保障核心诉求的前提下最大化争取当事人权益。
2. 完整搭建证据链条:全面梳理案涉项目的施工合同、保修金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结算约谈纪要、竣工结算协议、前诉生效判决书等核心证据,形成从合同关系建立、施工完成验收到结算金额确认、保修金节点届满的完整证据闭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全部证据均被法院采信,为胜诉奠定了事实基础。
3. 专业法律适用论证:针对逾期利息诉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明确主张保修金虽本身无息,但逾期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利息,该主张完全被法院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范围内的全部利息损失赔偿。
4. 高效推动诉讼程序落地:代理当事人完成立案、证据提交、出庭陈述等全部诉讼流程,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充分向法庭说明案件事实、证据逻辑及法律依据,最终推动法院在立案后1个月内即作出判决,且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切实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沈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