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甲原为某公司董事长,于2021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留任至2024年11月。某公司系国企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转让股权;在无受让人且公司财务状况允许时,由公司回购。2024年11月,李某甲提交退股申请,某公司盖章同意,并出具《股权计算书》,确认扣税后应支付回购款1398万余元。后因某公司拒绝支付,李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回购款153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回购股权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违反《公司法》关于禁止抽逃出资及法定回购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李某甲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某公司在诉讼期间修订的删除了股权回购条款的新公司章程,能否排除李某甲请求回购的权利;第二,李某甲在退休三年后提出退股申请,是否违反了原章程关于优惠转让期限的规定;第三,股权回购价格应以公司自行计算的财务决算报告为准,还是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第四,某公司回购李某甲股权是否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从而构成抽逃出资。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新章程修订晚于李某甲起诉时间,且李某甲投了反对票,该修订存在排除其权利的嫌疑,对李某甲不生效。其次,李某甲退休后继续留任董事长,依章程视为在职,其辞任后提出退股申请符合规定。再次,双方已在《股权计算书》上签字盖章,就回购价款形成合意,应按该计算书确认的1398万余元执行。最后,某公司用未分配利润等税后资金认购回购股权,并以分红形式增加到每位股东权益,不会导致注册资本减少,不违反《公司法》规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向李某甲支付股权转让款1398万余元,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田华钢律师在二审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田律师精准切入“公司自治与法定回购”的法律适用争议,巧妙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意见与专项审计报告,有力论证了“利用税后利润回购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核心观点,成功推翻了一审关于“抽逃出资”的错误认定。同时,田律师敏锐捕捉对方在诉讼期间恶意修改章程的程序瑕疵,主张新章程对当事人不生效。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最终促成二审全面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田华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