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某项目相关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进度缓慢,双方于2017年解除框架协议。后部分工程陆续竣工验收。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严重分歧,原告起诉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563万余元、损失70万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置业公司委托田华钢律师代理应诉。田律师辩称,部分工程未竣工交付,不具备结算条件;且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6537万余元,不存在欠款;停工系原告资金不到位所致。因双方对造价争议较大,法院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司法鉴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造价的认定及款项扣除上:1. 涉案三个工程是否应合并审理及框架协议解除的效力;2. 鉴定造价中A-A区工程是否应下浮8%;3. 总包服务费应按2%还是3%计取;4. 被告另行安排的收尾工程及分包防水款是否应在总造价中扣除;5. 材料调差的时间节点及计算方法;6. 欠付工程款数额、质保金返还条件及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同时签署、开工并商谈结算,一并处理可减少诉累。框架协议已于2017年合法解除。针对鉴定争议,法院认定A-A区结算价应下浮8%;总包服务费按2%收取;被告另行安排的收尾工程未计入鉴定造价,不予扣除;但分包防水款133万元应在总造价中扣减。法院最终确认工程总造价为7278万余元。扣除已付款、质保金及防水款后,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欠款243万余元及利息;返还A-A区质保金179万余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在423万余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田华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建工领域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高额索赔,田律师精准梳理多份合同及会议纪要,有效抗辩结算条件未成就。在关键的造价鉴定环节,田律师针对总包服务费费率、材料调差节点、收尾工程扣除等核心争议提出严密质证意见,成功促使法院采纳被告多项抗辩主张,大幅核减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最大程度维护了某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部分胜诉的有利结果。
田华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