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某建设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某小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某建设公司与孟某甲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工程发包给孟某甲、孟某乙、艾某丙实际施工。施工期间因工程款欠付产生纠纷。某建设公司先后两次起诉某公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共计1895万余元,并确认某建设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某建设公司亦未申请强制执行,且拒绝转让债权。孟某甲等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孟某甲等三人作为挂靠人,是否具备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及条件;二是某公司上诉主张前后两份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工程款存在重复,是否成立;三是某建设公司未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甲等三人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基于挂靠关系对某建设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某建设公司作为被挂靠人,负有积极主张债权及协助履行的附随义务。其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未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孟某甲等三人无法及时实现债权,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某公司主张工程款重复的证据缺乏客观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向孟某甲等三人代位清偿1895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孟某甲等三人在该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价值】
田华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复杂的挂靠施工关系及多重债权债务链条,田律师精准界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巧妙突破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障碍。在庭审中,田律师针对对方提出的“工程款重复”及“债权不确定”等抗辩,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与法理分析,有力论证了某建设公司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其出色的庭审表现与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兑现。
田华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