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光伏公司、某机械公司曾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新能源公司将厂房屋顶转租给某光伏公司使用。后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某新能源公司分次维修屋顶,某光伏公司需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无条件拆除维修范围内的光伏发电设备并配合回装。
此后,某新能源公司向某光伏公司发送《维修通知书》,要求拆除指定区域设备。某光伏公司接通知后,立即安排某施工公司进场施工。然而,施工方在拆除部分设备后停工。某新能源公司主张某光伏公司未按约定完全拆除设备,构成违约,遂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光伏公司拆除所有设备、支付逾期违约金75万元及赔偿损失5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求,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光伏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某新能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某光伏公司拆除案涉发电设备及支付违约金。某新能源公司主张某光伏公司未按期完全拆除设备且阻碍维修;某光伏公司则辩称停工系因某新能源公司单方变更拆除区域且拖延补漏所致,己方已积极履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伏公司在接到维修通知后,积极联系施工方做好入场准备,并已提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表明其已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关于停工原因,现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实,施工方进场后,某新能源公司负责人现场指定并变更了拆除区域,且在施工方多次询问补漏进度时未予正面回复。某光伏公司及施工方不存在拖延、阻碍维修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某新能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田华钢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光伏公司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对方提出的违约指控,田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通过深度挖掘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合同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还原了停工的真实原因。在庭审中,田律师逻辑清晰地论证了己方积极履约的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我方阻碍维修的不实主张。其出色的证据组织与辩论策略,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最终帮助客户取得胜诉判决,有效避免了巨额赔偿与合同解除的风险。
田华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