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燃气公司诉某城市管理局、某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某城市管理局与某天然气公司签订的《某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无效。经查,某城市管理局于2012年与某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了较宽泛的经营区域。2013年,某城市管理局又与某天然气公司签订被诉协议,授权某天然气公司在特定区域经营管道燃气。某燃气公司认为两份协议约定的经营区域部分重合,某城市管理局重复授权严重侵犯其权益,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协议部分条款违法并责令补救。各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燃气公司 prior 协议约定的区域属于行政许可,某城市管理局将部分区域重复授权给某天然气公司违法,故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无效。某天然气公司不服,向某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诉协议是否存在行政诉讼法及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某燃气公司主张被诉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是否成立。某天然气公司主张其早在2010年即获授权并在争议区域实际投资建设燃气管网,且某燃气公司 prior 协议约定的“某市规划区”四至不明,并非明确的行政区划;某燃气公司则坚持其协议签订在先,被诉协议属重复授权,侵害其特许经营权。
【裁判结果】
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某城市管理局具备签订协议的法定职权,协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亦无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无效事由。关于某燃气公司的权益主张,某天然气公司在被诉协议签订前已实际投资经营,且某燃气公司 prior 协议未明确地理四至,不能证明被诉协议侵害其权益。此外,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稳定出发,两家公司已按实际经营区域办理许可,市场秩序已稳定。最终,某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燃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各五十元,由某燃气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
田华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在再审阶段,田律师精准把握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从职权依据、程序合法性及实体权利三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通过全面梳理某天然气公司早期投资审批、管网建设及实际经营的历史证据,有力证明了其在先权利的合法性。同时,田律师敏锐指出对方协议“四至不明”的致命缺陷,并巧妙引入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宏观视角,成功说服某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二审错误判决,最终实现再审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田华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