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陈某丁与刘某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生效判决刘某戊偿还陈某丁借款185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刘某戊名下的某银行5%股权(价值293万余元)。案外人刘某甲、赵某乙、孙某丙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三人系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刘某戊仅为名义代持股东,要求停止拍卖。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并协助变更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其基于代持关系享有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债权,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陈某丁的强制执行申请,故驳回诉求。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作出相同判决。三人仍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刘某甲等三人对刘某戊名下的涉案5%股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二,三人要求确认涉案股权归其所有并变更至其名下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相关监管办法明确否定商业银行股权代持行为,法院不应肯定和支持此类规避执行的行为。其次,股权代持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仅具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再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并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后,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应保护债权人陈某丁对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实际出资人应自行承担代持带来的风险。关于三人要求确认股权并变更登记的诉求,因涉及隐名股东显名化及案外人某银行的利益,本案不予审查。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田华钢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商事外观主义与金融监管规定的核心法理。面对上诉人提出的股权代持协议及出资凭证,田律师敏锐指出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的违规性,并严密论证隐名股东的内部债权无法对抗外部普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在庭审中,田律师通过清晰的逻辑梳理与有力的质证,成功向法庭阐明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及维护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重要性。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最终促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有效捍卫了委托人陈某丁的合法权益,阻却了债务人借代持之名逃避执行的行为。
田华钢律师